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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学校纪检干部学习11-15

作者: jwfb 浏览:   日期:2024-04-10

西安市卫生学校纪检干部学习资料11

学习内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 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李希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2418日)

来源:新华社2月25日

  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李希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报告。

  我代表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回顾2023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4年任务。今天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对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战略部署,为做好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2023年工作回顾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人民,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号巨轮破浪前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新班子、新气象、新局面、新作为”的期望要求,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以推动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使命责任,以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目标方向,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为重点,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始终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强化政治监督、正风肃纪反腐,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方向

  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立足职能职责,加强系统谋划,做实调查研究,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找准职责定位、扎实履职尽责。

  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纪委常委会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履职的第一课,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举办二十届中央纪委委员研讨班,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确定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战略、重大举措。在全系统兴起学习热潮,开展多形式、分层次的全员培训,共举办培训班5.1万个、培训267.9万人次。浓墨重彩宣传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深入解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统一思想、凝聚力量。

  聚焦重点难题深入调查研究。围绕“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坚定不移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开展课题研究,引领全系统深刻把握职责所系、使命所在。全面梳理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点任务,列出12个方面重要问题,中央纪委常委领题调研,把握工作规律,破解工作难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和各省区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共开展课题调研736项,通过调研明确思路、完善举措,形成制度规范。

  着眼五年谋篇布局。加强整体谋划,研究制定一届任期内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任务书。协助党中央修订《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首次制定《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首次制定《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20232027年目标任务》,推动制定《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232027年)》。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制度制定工作五年规划(20232027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7年)》,稳步推进贯彻实施。

  (二)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统筹抓好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将学习教育、检视整治贯穿始终,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纯洁思想、纯洁组织,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用心用情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纪委常委会制定并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跟进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53次,开展7次集体学习,举办为期7天的驻委领导读书班,带领全系统带着感情、带着信仰、带着使命,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统领纪检监察一切工作。突出政治教育、党性教育,坚持常委会和班子成员领学、机关党委督学、基层党支部研学、党小组促学、党员自学“五学联动”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带头讲主题党课、作廉政教育报告,在全系统开展集中轮训,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上见实效。

  坚定不移扛起“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责任。认真贯彻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重大案件、重要工作及时主动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请示报告,以实际行动体现对党忠诚、听党指挥、为党尽责。健全政治要件闭环落实机制,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逐项研究推进,确保件件落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查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派、两面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违反政治纪律人员8890人,其中中管干部34人。

  严管严治锻造纪检监察铁军。强化组织领导,严格督导指导,层层传导压力,刀刃向内自查自纠、整改整治、清理门户。制定《纪检监察干部网络行为十条禁令》。开展纪检监察干部网络言行、压件不查、违规办案、案件质量问题、重复举报化解不力等专项整治,制定《关于严禁纪检监察干部违规饮酒的规定》。制定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谈心谈话、离岗离职从业限制等制度,规范干部选育管用。聘任国家监委第二届特约监察员,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出版发行《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组织开展新时代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典型集中宣讲,编辑出版先进典型风采录。将中国监察学会更名为中国纪检监察协会并进行换届,设置“利剑基金”关爱干部职工,制定出台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实施意见,教育引导干部铸就政治忠诚、勇于担当作为。

  (三)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强化政治监督,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作为政治监督中心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

  具体化确定监督任务。围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聚焦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战略部署,实化细化政治监督内容。指导各省区市纪委监委结合实际确定年度政治监督重点,分板块推动各派驻(派出)机构紧扣监督单位职责抓实政治监督任务,“一校一策”督促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政治监督,形成上下联动推动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良好局面。

  精准化纠治突出问题。聚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就违规违法管理使用医保基金、违规占用耕地、瞒报矿难、劳务派遣单位截留滞留稳岗返还资金等问题持续跟踪督导,准确把握问题性质、后果和影响,推动整改整治。深入查找问题背后的失职失责、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

  常态化推动贯彻落实。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科技创新、防汛救灾、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决策部署,及时跟进、主动作为,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督。坚持定期盘点、动态问效,健全台账管理、督查问责、“回头看”等制度,确保监督责任不空转、工作推进不断档、整改整治有实效。

  (四)持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升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水平

  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紧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巩固来之不易的压倒性胜利。

  坚决清除系统性腐败风险隐患。深化金融反腐,严肃查处范一飞、刘连舸、李晓鹏、唐双宁等腐败分子。聚焦国企、高校、体育、烟草等领域腐败问题加大惩治力度,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配合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治理、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董云虎、孙志刚、韩勇等中管干部87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2.6万件,留置2.6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1万人。深入解剖麻雀,开展辽宁系列腐败案件专题调研,调研报告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制作播出警示教育片。深入剖析足球领域腐败和行风问题,推动严查彻查、彻底整顿,健全足球健康发展体制机制。专题研究治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腐败、领导干部为亲友谋利等问题,推动堵塞漏洞、完善监管。

  着力查处群众身边“蝇贪蚁腐”。深入整治就业创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严查涉黑涉恶腐败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7.7万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5万人。

  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全国共立案审查调查行贿人员1.7万人。推动完善惩处行贿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全国行贿人信息库建设,为精准惩治行贿提供制度依据和基础支撑。

  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廉洁丝绸之路专题论坛,与6个国家签署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集中力量查办跨境腐败案件,追赃挽损102亿元,“天网2023”行动追回外逃人员1624人。

  (五)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涵养求真务实、团结奋斗的时代新风

  把中央八项规定作为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持续从严、一抓到底,紧盯重点、靶向施治,推动化风成俗。

  一刻不停狠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提级查处、公开通报青海省6名正厅级领导干部在参加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训班期间顶风违纪典型案例,专题通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属单位以培训为名组织公款旅游问题,对“四风”问题开展明察暗访、重点通报。推进党风政风监督信息综合平台建设,查处一批隐蔽、隐性公款享乐奢靡问题。全国共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6.2万个,批评教育和处理8.3万人。

  突出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着力纠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担当不用力、执行政策措施“一刀切”、基层治理不作为乱作为、“新官不理旧账”、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公开通报10起加重基层负担典型案例。全国共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4.6万个,批评教育和处理7.1万人。

  纠树并举促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强化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监督,加大对在职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公开通报的力度。推动中央有关部门完善公务接待等相关制度规定。围绕政策制定、考核检查、问责奖惩等环节完善细化制度,着力破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定性难、查处难问题。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大力弘扬新风正气。

  (六)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党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

  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

  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完善纪法教育进课堂方式,推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作为必修课。加大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力度,采取走访调研、座谈交流、廉政谈话等多种方式,将教育融入日常监督。编辑严重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

  坚决维护纪律刚性。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明组织纪律、换届纪律,完成全国和省级人大、政府、政协换届人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全年共回复意见2666人次。紧盯重特大安全事故严肃追责问责,围绕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河南安阳火灾事故、内蒙古新井煤业坍塌事故、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宁夏银川燃气爆炸事故等问责中管干部10人。全国共问责党组织2317个、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4.3万人。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研究起草《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71.8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109.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3.8%;运用第二种形态49.2万人次,占28.6%;运用第三种形态6.4万人次,占3.7%;运用第四种形态6.6万人次,占3.9%,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移送检察机关的2万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七)聚焦发力、守正创新,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

  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推动巡视工作深化发展,巡视震慑力和穿透力不断增强,有力传导了严的基调。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在党中央领导下推动修订巡视工作条例,进一步健全巡视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召开全国巡视工作会议,统筹安排常规巡视、巡视“回头看”和机动巡视,“三箭齐发”、同向发力。组织开展两轮中央巡视,共巡视57家中管企业、5家中管金融企业、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党组织,高质量完成对中管企业党组织巡视全覆盖。

  强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逐项研究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听取巡视汇报时的重要指示要求,提出工作建议,坚决推动落实。连续两轮共对7家单位开展巡视“回头看”,对62家单位开展整改测评,强化立行立改、边巡边查。建立巡视整改会商机制,增强整改监督合力。向党中央、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移交工作建议26件,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

  深化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加强对地方和中央单位巡视巡察工作指导,省、市、县三级共巡视巡察23.1万个党组织,182家中央单位对2.7万个党组织开展内部巡视巡察。结合中央巡视开展专项检查,推动提升巡视质效。

  (八)深入贯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推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

  持续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经党中央批准,整合设立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制定《2023年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推进派驻机构改革,调整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央一级涉改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健全“组组”协同监督、“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逐步扩大派驻机构监察权行使。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省级纪委监委向省属高校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试点。制定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机制的工作流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审计要情》移交线索大起底并加强跟踪督办,充分发挥审计在反腐治乱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若干意见,健全以县级统筹为主的片区协作、提级监督、交叉检查工作机制。

  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制度完善,协助党中央修订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制度供给,形成问题线索处置、案件质量评查、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办理跨境腐败案件等制度成果30项。促进制度“瘦身”,对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297件法规文件研究提出清理意见。深化制度阐释,配合有关单位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开展基层执纪执法业务巡讲。

  保障制度机制有效运行。深化监察官法实施,完成市县监察官等级首次确定工作。加快构建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深入推进大数据、信息化建设,着力解决数据重复填报等难点堵点问题,以科技赋能正风肃纪反腐各项工作。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持续发力,良好政治生态不断巩固发展。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全面从严治党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长期存在,党内“四个不纯”突出问题依然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根除,给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带来了现实挑战。纪检监察队伍在理论修养和政治素养、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等方面还有差距,“灯下黑”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指引百年大党开辟了自我革命的新境界。在这次中央纪委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实践经验和重要理论成果,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三个重大问题,明确提出推进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这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推进理论创新取得的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篇章,标志着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

  这一重要思想深刻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的重大问题,指明了确保全党永葆初心、担当使命的根本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追求的理想崇高而神圣,肩负的使命艰巨而繁重。要领导14亿多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风险挑战,必须把党建设好建设强。自我革命成效直接关系党能否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败。新征程上,只有通过自我革命不断祛杂质、强免疫、壮筋骨,才能经受住“四大考验”、抵御住“四种危险”、解决好“四个不纯”,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更好以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

  这一重要思想深刻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能自我革命”的重大问题,坚定了全党用好“第二个答案”、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信心决心。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决定了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正是因为不谋私利,我们党才有了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才能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人民群众才会真心实意帮助我们修正错误。新征程上,只有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更加自觉把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实现自律和他律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这一重要思想深刻回答了我们党“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的重大问题,展现了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光明前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保证、根本目的、根本遵循、战略目标、主攻方向、有效途径、重要着力点、重要抓手和强大动力,深刻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行动指南。新征程上,只有准确把握“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的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才能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确保党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

  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必须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自觉把这一重要思想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要怀着深厚感情深学细悟,深刻体悟习近平总书记强烈历史主动精神、非凡理论勇气、卓越政治智慧,深刻体悟习近平总书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境界情怀,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要怀着坚定信仰深学细悟,深刻体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是从全局、长远、大势、规律上作出的战略考量,始终坚信在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下我们党完全能够依靠自身力量解决自身问题,进一步增强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把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要怀着强烈使命深学细悟,深刻体悟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明确的目标任务、赋予的职责使命,带头贯彻自我革命要求,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把纪检监察工作思路举措搞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推动全党把每条战线、每个环节的自我革命抓具体、抓深入。

  三、2024年主要工作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一)突出凝心铸魂深化拓展主题教育成果

  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一个日积月累、常学常新的过程,必须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使党的创新理论真正融会于心、见之于行。要在深化上持续用力,健全并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集体学习制度,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主题主线,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宣传解读,切实增强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在内化上持续用力,把握好这一重要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刻领会其中的道理学理哲理,从中汲取奋进力量。在转化上持续用力,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强化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自觉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找理念、找思路、找方法、找举措,不断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正风肃纪反腐的实际成效。

  (二)突出“两个维护”深化政治监督

  “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把“两个维护”作为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推动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始终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聚焦政治忠诚,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坚决纠治“低级红”、“高级黑”。聚焦政治安全,对在党内搞政治团伙、小圈子、利益集团的人决不手软,及时消除政治隐患。聚焦政治责任,把监督重点放在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担当领导责任上。聚焦政治立场,督促党员干部坚决站稳党性立场和人民立场,始终为党尽责、为民造福。聚焦党内政治生活,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紧紧围绕党中央大政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加强政治监督。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把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紧密结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从政治上看、政治上查,把准政治方向、落实政治要求,善于从工作偏差中发现政治问题,从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中发现政治端倪。研究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政治监督工作办法,开展提高政治监督能力专题培训。常态化开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回头看”,健全对跨地区跨部门重大战略的协同监督机制,确保贯彻到位。

  (三)突出铲除土壤条件深化反腐败斗争

  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深水区,绝对不能回头、不能松懈、不能慈悲,必须持续发力、纵深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强化反腐败高压态势,纵深推进“不敢腐”。坚持态度不变、力度不减、重心不偏,继续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坚决防止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坚持个案查处与系统整治相结合,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持向基层延伸,坚决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瞄准教育、就业、医疗等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开展集中整治;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推进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常态化机制化。坚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战场,持续开展“天网行动”,加大追逃追赃力度,加强“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集中整治跨境腐败问题。

  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纵深推进“不能腐”。常态化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做到既善于发现问题又善于推动解决问题。加强类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说服力的整改意见,督促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完善纪检监察建议的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增强刚性约束,防止“一发了之”。推动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加快推动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纵深推进“不想腐”。把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融入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充分挖掘优秀传统廉洁文化丰富内容,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创新警示教育方式,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建立健全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机制,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纵深推进铲除“围猎”这个政治生态污染源。严惩行贿行为,坚决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严查利益链条,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加大对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治理力度,严惩政治骗子,强化对行贿、介绍行贿、洗钱等腐败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惩治。

  强化完善反腐败工具箱,纵深推进反腐败能力建设。坚定扛起反腐败职责,有力有效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继续加大审计等移送问题线索查处力度。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制定反跨境腐败法,推动用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

  (四)突出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赢得了党心民心,厚植了执政根基,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坚决筑牢中央八项规定堤坝。

  坚决防止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弹回潮。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坚决防止金融、国企等单位公务接待“特殊论”。有效防治隐形变异现象,精准发现、从严处理“快递送礼”以及借培训考察、党建活动等名义公款旅游问题。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既“由风查腐”,防止“以风盖腐”,深挖不正之风背后的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又“由腐纠风”,细查腐败背后的享乐奢靡等作风问题。

  重拳纠治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从领导机关抓起、领导干部改起,以抓好“关键少数”促进党风政风根本好转。紧盯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现象,坚决纠治口号响落实差、搞本位主义、做表面文章等问题。紧盯影响高质量发展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深入整治贪大求洋、任性决策、敷衍塞责、冷硬横推等问题。紧盯加重基层负担现象,持续纠治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调研扎堆、工作过度留痕、任务层层加码、“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等问题。紧盯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现象,着力纠治急功近利、竭泽而渔、劳民伤财搞政绩工程、数据造假等问题。完善细化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惩戒机制,推动党员干部多在实效上用真功夫、少在形式上动歪脑筋。

  (五)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必须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

  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延伸学习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推动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坚持经常性和集中性教育相结合,举办省部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讨班,开展领导干部纪律教育专题培训。加大对年轻干部、新提任干部的纪法培训、廉政提醒力度,特别是重要岗位干部要做到纪法轮训全覆盖,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

  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加强对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推动精准定性量纪执法。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

  以压紧压实政治责任为抓手凝聚管党治党合力。督促党委(党组)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纪律,坚持抓早抓小,敢于动真碰硬。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同向发力,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责任格局。推动把责任落实、开展纪律建设情况列入模范机关创建和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完善问责制度及程序,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提级审核、问责案件评查等制度,防止和纠正问责不力、问责泛化、“求快不求准”等问题。

  (六)突出政治定位深化巡视巡察

  巡视本质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必须坚守政治巡视定位,深入查找政治偏差,更好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

  扎实推进巡视全覆盖。统筹部署2024年巡视巡察重点工作,坚持板块轮动、整体推进,打破常规套路,穿插运用多种方式,深入探索提级巡视、联动巡视,不断提高巡视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持续完善巡视巡察工作格局,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指导督导,建立对中央单位内部巡视分板块、分行业指导的工作机制。召开对村巡察工作推进会,全面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

  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深入开展宣传解读和政策辅导,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条例要求落实落地。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协助党中央修订《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修订《中央巡视组工作规则》等,健全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选配机制,进一步提升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优化巡视整改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巡视整改全周期的责任体系和制度流程,研究探索整改评估机制、问责机制。建设应用巡视整改监督管理平台,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分析,对矛盾集中、问题突出单位采取整顿的方式抓整改,对重点问题整改情况集中开展监督检查。

  (七)突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法规制度,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完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纪检监察工作体系。加强内部力量统筹,完善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力量配备。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健全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完善市县两级纪委监委查办案件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加强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制定加强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审查调查的意见,指导各省区市纪委监委开展向省属高校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试点,在垂管系统省级以下单位开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和监察措施使用改革试点。持续完善“组组”协同监督、“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基层纪委建设。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纪检监察一体化工作平台,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促进全要素覆盖、全流程贯通、全领域标准、全系统共享。

  健全科学严密、系统完备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一体履行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规制定职责,协助党中央修订《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等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加强监督执纪执法标准化建设,制定或修订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诫勉工作办法等,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确保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

  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系,持续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常态化制度化。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加强纪法衔接,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促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有序做好国家监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完善基层监督体系,优化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统筹用好县乡监督力量,推动加大基层监督办案力度。聚焦“关键少数”,完善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制度措施。

  (八)突出发扬彻底自我革命精神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面对伟大而艰巨的党的自我革命事业,必须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队伍。中央纪委常委会要带头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带动全系统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永葆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铁军本色。

  在思想上勇于自我革命。坚持常扫心灵灰尘、常清思想垃圾,坚决防止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坚决防止西方腐朽价值观念的侵蚀。贯彻实施纪检监察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积极稳妥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常态化开展政治教育、党性教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继承纪检监察机关光荣传统,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做深做实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引导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在作风上勇于自我革命。坚持牢记“三个务必”、践行“三严三实”,坚决防止爱惜羽毛、当“好好先生”;坚决防止瞻前顾后、患得患失、给自己留后路;坚决防止马虎懈怠、简单任性。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坚定斗争意志,坚持原则、勇于亮剑,敢斗善斗、担当尽责,在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无私无畏,在同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作斗争时,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深入细致做好各项工作。

  在廉洁上勇于自我革命。坚持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坚决防止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利用监督执纪执法权和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坚决防止放弃原则、清廉失守,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和党的形象。常态化检视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纪检监察权力运行风险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抓到底、改到位、治到根。坚持刀刃向内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治“灯下黑”。用好身边人身边事,引导纪检监察干部以案为鉴、守牢底线。严格管好家人亲属,永葆清正廉洁。

在严管上勇于自我革命。坚持以严的标准审视自己,坚决防止“护犊子”心态,对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牢选人用人正确导向,着力选拔长期奋战在艰苦岗位,关键时刻能扛重活、敢打硬仗、业绩突出的干部,探索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上派下挂”机制和人才库,有序开展干部轮岗交流,完善年轻干部培养选拔链条。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全面了解掌握干部思想状况,发现问题敢抓敢管,对不适合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干部及时调整,做细做实对干部的经常性监督。主动邀请特约监察员参与有关工作,更好发挥监督作用。坚持严管厚爱结合,完善监察官职业保障配套制度,激励干部安心履职、担当作为。

  同志们,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纪检监察工作使命光荣、任重道远。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勠力同心、忠诚履职,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障!


西安市卫生学校纪检干部学习资料12

学习内容: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解读——突出凝心铸魂深化拓展主题教育成果(郭妙兰

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对今年纪检监察工作作出八个方面的部署,将“突出凝心铸魂深化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列为第一项,明确要求在深化、内化、转化上持续用力,使党的创新理论真正融会于心、见之于行。

在深化上持续用力

党的理论创新每前进一步,理论武装就要跟进一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飞跃,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鲜明指出“要在深化上持续用力”,就是要求切实增强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重中之重是要多学多思、学懂弄通、学深悟透,推动理论学习往深里走、实里走。

党的二十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把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把举办二十届中央纪委委员研讨班作为“第一课”,组织开展驻委领导读书班等一系列活动。实践充分证明,“第一议题”制度、集体学习制度是深化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的有力抓手,也是一条成功经验,为持续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三次全会工作报告进一步细化部署安排,强调“健全并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集体学习制度”,要求“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宣传解读”,做到常学常新、常悟常进。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总结运用主题教育积累的新经验好做法,一方面,持续加强理论武装,认真开展集体学习,坚持原原本本学,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学习成果不断转化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另一方面,不断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常态化开展政治教育、党性教育,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持续深化全员培训,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真正把学到的知识消化吸收、融会贯通,推动学习真正入脑入心。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篇章,标志着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要站位党和国家大局,打通理论、历史、现实逻辑,怀着深厚感情、怀着坚定信仰、怀着强烈使命,充分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理论意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深刻体悟党中央的政治远见和战略考量,找准纪检监察机关在管党治党、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能定位,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在内化上持续用力

理论学习的落脚点在于淬炼思想、锤炼党性,使主观世界得到改造。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部署要“在内化上持续用力”,就是要求融入思想、增强自觉,从而把党的创新理论内化为崇高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价值追求。

忠诚是纪检监察机关与生俱来的政治基因。党的二十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定不移扛起“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责任,认真贯彻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健全政治要件闭环落实机制,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逐项研究推进,以实际行动体现对党绝对忠诚、听党指挥、为党尽责。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不断增强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坚定不移推动全党团结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面光辉旗帜下,使党保持统一的思想、坚定的意志、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西安市卫生学校纪检干部学习资料13

学习内容:图解巡视工作条例丨关于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规定

西安市卫生学校纪检干部学习11-15(图1)


西安市卫生学校纪检干部学习资料14

学习内容:

        学习词典·党的自我革命丨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文章·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与惩治对策初探

西安市卫生学校纪检干部学习11-15(图2)西安市卫生学校纪检干部学习11-15(图3)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与惩治对策初探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艾萍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求“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腐败分子变得更加“小心”“狡猾”,腐败的手段越发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用权谋利的方式从原来“本人在台前”“利用职权为他人直接办事”演变为“隐藏于幕后”“借助职务影响力”“间接为他人谋利”,接受利益输送的方式由“在职时办事收财”“直接赤裸裸收受现金”“一事一清、一单一结”等,演变为“在职时办事离职后收财”“不直接收受财物”“以市场化和民事化的手段变相敛财”“多单统结、期权兑付”等,腐败形式和手段更加具有伪装性、欺骗性、迷惑性,给查处和认定带来困难。笔者结合实践谈谈体会。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

腐败主体隐身化。传统腐败中,腐败分子与行贿人直接接触联系,沟通请托事项,贿送接收财物,行受贿主体清晰明确。随着腐败行为的隐形变异,腐败分子从“台前”隐于“幕后”、从“现身”变为“隐身”,利用身份职务和影响力暗中提供帮助,让配偶、子女,或与自己关系密切、信得过的亲属、同学战友、司机秘书、商人老板等人冲在台前,当“白手套”“代理人”“中间人”,做“权力掮客”“台前木偶”“腐败搭档”,与行贿人或下属进行沟通联系,转达请托事项,接受利益输送,而自己则在幕后做“实控人”“影子股东”,形成“我办事、他收钱”,甚至“他办事、他收钱”的敛财模式,有的行贿人甚至根本没有接触到领导干部,“只闻其名、不见其人”。腐败主体的隐身化、行贿人与公职人员联系的间接化、利益输送链条的拉长化,给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比如,特定关系人大肆受贿敛财,根据领导干部主观故意和客观参与程度不同,既可能认定为共同受贿,也可能是特定关系人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领导干部构成违纪等。此外,由于参与腐败的链条长、主体多,并非简单直接的“一对一”行受贿关系,除领导干部外,还涉及对包括特定关系人、中间人和请托人等其他参与者的相关行为性质的认定。

行权方式间接化。与以往领导干部直接利用本人主管、负责、承办公务的职权或通过有隶属、制约关系下属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不同,当前“利用职务便利”呈现多样化、间接化的特点。在行使权力的类别上,除了利用本人职权外,有的利用职务和地位的影响力,通过与自己无职务隶属、制约关系的同事、同行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有的通过本人曾提供过帮助或目前有监督、管理、制约关系的私营企业主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在具体行权方式上,除了赤裸裸直接给办事的人“打招呼”“提要求”外,还采取同意见面、参加饭局、出席站台、引荐相识、从中斡旋甚至由身边人代替本人出面等间接的方式,让被打招呼者心领神会,帮助完成谋利事项。行权的间接化在形式上弱化了领导干部职权与谋利事项的关联关系。

好处占有非己化。与传统的利用职权帮助他人谋利后本人直接收受财物不同,许多腐败分子完成谋利事项后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去完成某个事项。有的让请托人给第三人支付费用,有的让请托人给第三人“出借款项”或为其项目进行“投资”,有的安排请托人去帮自己“运作仕途”“逃避查处”“摆平麻烦”,有的要求请托人从指定处高价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有的以“公益”名义要求请托人给指定的“慈善组织”捐赠,等等。由于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收受、占有、使用钱款的行为,给性质认定带来难度。

权钱交易民事化。为了掩饰行为性质,腐败分子故意将权钱交易与普通民事行为交织混同,为其披上“合法”外衣。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不管请托人是否有实际资金需求,直接向其放贷收取巨额利息,或向请托人借入巨额资金,长期无偿使用,但案发前已归还本金;有的打着正常工作的幌子,让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公司实际上班,或领取超高薪酬,或由本人利用职权帮助承揽业务后,特定关系人据此领取业绩“提成”“奖金”;有的以房产交易为掩护,或把本人房产与请托人房产进行置换,或将房产“出售”给请托人但收到房款后仍长期占有房屋、拒不过户,或在请托人处交付少量定金,待房产升值后转卖获利,或从请托人处获得稀缺的“房号”转手卖掉,等等。由于上述行为表面上与普通民事行为相似,给定性带来难度。

利益输送市场化。实践中,传统直接收受财物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少,腐败分子故意将行为与投资、经营、合作等商业行为混在一起,给利益输送套上市场化的“马甲”,混淆行为性质。有的让特定关系人成立公司,与请托人签订合同,以“咨询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收取费用;有的实际出资入股请托人公司,通过持股份额获得超出份额对应比例的巨额“分红”;有的从请托人处购买未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利用职权帮助完成上市后再抛售,获得巨额利益;有的打着“合作”的旗号,由请托人出资金,本人利用职权提供“投资机会”,获利后双方共享收益,“借鸡生蛋”稳赚不赔;有的要求请托人增设交易环节,让自己的特定关系人参与其中,变相获得利益,等等。

贿赂标的虚拟化。领导干部与请托人之间权钱交易的标的物,除了传统的钱款、房产、黄金等贵重财物,以及字画、古董、年份茶、年份酒等各种确定价格相对难度较大的实体物品外,还包含优惠、折扣、欠款、利息、分红、股票、股份、预期收益、债权债务、应支付未支付的费用等形式多样甚至难以被实际感知的虚拟性利益。比如,有的为请托人谋利后,从请托人处索要工程项目的承建权,直接转包给第三人获利;有的不收受请托人财物,但让其给自己出具同等金额的欠条;有的让请托人为自己设计保底无风险的金融产品;有的让把本人购买的无法兑付的理财产品或债权买走,等等。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犯罪采用的是“计赃论”模式,贿赂标的物的虚拟化给认定行为性质和确定犯罪数额带来难度。

收益来源多样化。与传统腐败分子获得的收益直接来源于行贿人的输送不同,当前腐败分子获得的巨额收益,往往来源多样、性质交织,既包含了作为公权力交换的贿赂物,又包含了行为人利用权力获得机会后本人投入劳动资金经营等要素而获得的违纪所得。比如,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公司领取的高额薪酬和奖金,既有实际工作的报酬,也可能包含了领导干部职权身份的对价;领导干部给请托人放贷收取的利息,既包含了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的应得收益,又可能包含了请托人变相输送的好处;领导干部抛售原始股后获得的巨额收益,既有请托人让渡稀缺性机会时蕴含的利益,又有投资本金承担一定风险后获得的应得利益,还有因市场大幅上涨、个人精准抛售股票而带来的股价升值,等等。收益来源交织复杂,有时难以精准、客观地进行区分辨别。 

权钱关联割裂化。腐败由原来“先收财后办事”“在职时收财办事”,演变为“在职时先办事”“离职后再收财”,主要表现为在职时利用职权大肆为请托人谋利,但不收受财物,在谋利事项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通过正常退休、“逃逸式”辞职、“旋转门”等离职方式,先脱离组织,成为“自由人”,再以各种名义变相完成利益输送,实现权力的延迟变现。有的在职时双方达成约定,离职后按约履行,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有的在职时没有约定,但彼此心照不宣,离职后以“咨询”“顾问”等名义收受好处;有的提前“筑巢”,在职时与请托人达成协议,离职后直接入职请托人公司,或以“安家费”“补偿金”等名义一次性领取巨额钱款,或任公司高管,领取巨额薪酬,等等。通过刻意在时间上割裂职务身份、谋利事项与收受财物行为之间的关联,拉长权钱交易周期、延缓权力兑现时机,进一步模糊行为性质。

主观故意深藏化。腐败分子与请托人之间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从原来对行为性质有清晰的联络沟通、有赤裸裸的直接追求,变为对权钱交易的沟通更加模糊、对谋利事项和贿赂标的物数额的明知更加概括、对利益输送的主观追求更加隐藏,常常表现为表面上彼此没有沟通,但实际双方却“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心领神会”,在主观故意上呈现出间接化、模糊化、深藏化的特点。比如,有的领导干部从请托人处大额借款并为其谋利后,故意久拖借款不还,请托人对此不提不催、不闻不问,虽然双方没有免除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但彼此“心知肚明”;有的授意请托人为自己完成某个事项,但没有明确告知其需要“花钱”,表面上似乎对请托人为此需要支付钱款和具体数额都不知情,但实际彼此“心照不宣”;有的将身边人介绍给下属或请托人,由他们出面进行勾连办事、权钱交易,本人躲在背后,表面上似乎没有实施任何利用职权打招呼或收受财物的行为,实则各方均“心领神会”,等等。

上述系列新特点新表现,导致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不像传统腐败行为一样,性质十分清晰明了,而是表现得“似是而非”,给精准甄别性质带来困难与挑战。除了上文提到的情形外,有的领导干部借助本人职务所获的信息或结识的“人脉”,在单位或个人之间“牵线搭桥”“穿针引线”,事后收受“介绍费”,在此过程中,职权作用发挥不明显,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的作用更突出,行为性质处于“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和受贿犯罪边缘;有的从请托人处借钱炒股炒房投资,约定亏损由请托人承担,但最终并未亏损,赚钱后如数归还本金甚至还支付利息,仅将收益部分留下;有的仅仅与请托人口头约定收受财物并由行贿人代持但至案发均无任何实际取用的行动;有的收受贿赂后在没有关联人或事被查处的情况下,虽“不及时”但却主动将财物退还给行贿人;有的收受财物后又向行贿人回赠大额财物,等等。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对策建议

面对腐败的新表现新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部署,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有力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要保持政治定力。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善于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保持新征程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坚定决心、强大意志和持续耐力,绝不回头、绝不松懈、绝不慈悲,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通过驰而不息严肃惩治、严厉打击、有效防范,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持续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让旧的腐败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型腐败问题难以蔓延。

要增强斗争精神。面对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面临的困难挑战,要始终保持斗争精神,事不避难、义不逃责,坚决担负起该担负的责任,坚决履行好应履行的职责,在反腐败斗争一线攻城拔寨、攻坚克难,以狭路相逢勇者胜的精神,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要保持积极的探索精神,有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勇气和敢为天下先的闯劲,敢于接受新挑战,善于解决新问题。

要深化规律认识。加强对执纪执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关注,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和有效的洞察力,不断提高及时发现腐败新动向新特点的能力。落实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工作法,注重梳理归纳、思考研究,不断总结规律、提炼经验,持续深化对腐败新表现新动向的规律性认识,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要提高专业能力。树立穿透意识,透过现象看本质,认清许多腐败行为的隐形变异实质是行为人掩饰权钱交易的工具与幌子,揭开遮盖在腐败行为上“市场化”“民事化”“合法化”的面纱。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强化主观方面证明,善于根据案件客观事实,借助常识常情常理和逻辑法则、经验规则,对行为人真实的主观认知和心理意图进行分析和证明,将深藏化、模糊化的违纪或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挖掘并清晰地展现出来。增强系统思维,精准理解适用条文背后蕴含的纪法精神和价值追求,善于从整体上把握行为性质,防止简单机械地做出“全部入罪”或“全部出罪”的结论。秉承刑法的谦抑精神,牢记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刑相符等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保持刑罚的克制与审慎。坚守客观公正的价值追求,既借助明确的纪法条文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保证认定结论的理性,又依靠大众的朴素价值观,反复校验结论的合理性公平性,确保结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兼备。


西安市卫生学校纪检干部学习资料15

学习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约请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

 

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文】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解读】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从调研情况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一个难点在于,党员、干部的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损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进而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敢用、会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以免除广大党员、干部投身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后顾之忧。此次修订《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为此,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样规定,就是要全面准确把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将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

  同时,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增写这一内容,呼应《条例》第五条关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

  综合来看,通过这次修改完善,《条例》第十九条分三款规定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杜冬冬)

 

关于纪法衔接条款

  【条文】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在调研中,不少同志希望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更好地促进纪法衔接。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对第一款作了修改,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增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这是一处重要的修改内容。这些违法行为本来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中,但考虑到当前财经领域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

  《条例》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在分则中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关于财经纪律,在2003年《条例》分则中有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章,共14条,其中大部分行为可以被《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涵盖。那时在《条例》中,对违纪和违法没有作严格区分,分则中存在大量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规定。比如,除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外,还有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失职渎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将适用于共产党员的纪律与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混同起来,未能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2015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包括违反财经纪律这一章在内的79个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同时,为解决对违法行为进行党纪处分的问题,在总则中增写了对党员实施违法行为给予党纪处分的条款。此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相关行为,就适用总则中这一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处分。《条例》经过2015年的修订,党的纪律特色更加鲜明,形成了“六项纪律”体系,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一直延续至今。这次修订《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和“六项纪律”体例的基础上,没有在分则中增加其他纪律分类,而是在总则纪法衔接条款中的第三十条专列一款,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规定。党组织在执纪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的,不仅要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也要严格依据《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增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主要是考虑到,党章规定,党员要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人民群众对党员的道德标准要求很高,党员、干部道德败坏,再有才老百姓也不服,党纪对党员的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必须进行严惩。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给予严格的党纪处分,《条例》之前曾经有过相关规定。这次修订作了重申和强调,旨在释放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 (杜冬冬)

 

结交、充当政治骗子

  【条文】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结交、充当政治骗子,是近年来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一类问题。政治骗子手法多样,花样翻新,主要表现为:一是惯于身份伪装,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作人员,有的自称“关系通天”“上面有人”,等等;二是擅长行为包装,有的伪造与领导干部的合影、乘坐高级轿车、出入高档饭店,有的以传播政治谣言方式制造掌握“内部信息”的假象,有的甚至伪造公文材料,等等;三是善于攻心、“围猎”,有的吹嘘能找关系帮人跑官要官,有的自称能帮违纪违法干部说情消灾、抹掉问题、逃避追究,等等。有些政治骗子的手段、说辞并不高明甚至十分拙劣,但仍有党员领导干部信以为真,奉其为座上宾,甘于被其利用、欺骗,甚至主动结交,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本质在于投机钻营。从执纪执法实践看,不少严重腐败问题背后有政治骗子的身影。当前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根除,其中一个表现就是错误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遇事习惯走“特殊门路”、享“特殊照顾”,模糊是非边界,也为政治骗子提供了条件。结交甚至充当政治骗子,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对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进行坚决惩治,有利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 (杜冬冬)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条文】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条例》第五十六条增写第三款,明确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存在自行其是,搞本位主义、分散主义的问题。比如,有的各自为政、画地为牢,不关心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畅通全国大循环,只一门心思建设本地区本区域小市场、搞自己的小循环,或者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有的出台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区保护的优惠政策,设置歧视性、隐蔽性的区域市场壁垒,等等。对这些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同时,《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热衷表态、虚于应付,把口号喊得震天响,但不见诸实际行动,最终不能掩盖其不抓落实的行为本质。对这些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就是要以严明政治纪律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王薇)

 

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

  【条文】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应当说,大多数干部能够积极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但也有一些干部跟不上,这其中,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不少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私心杂念作祟,醉心于获取升迁资本,喜欢“做秀”而不是“做事”,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盲目举债、寅吃卯粮,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债融资形成的隐性债务问题突出,或者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大搞低层次重复建设,等等,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作出本款规定,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同时,《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主要考虑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因此,《条例》作出了上述调整。(王薇)

 

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文】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第八十条新增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纪律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举措。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监察法》第十八条、《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在案件审查时,往往会涉及很多证人,这些证人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涉案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王薇)

 

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

  【条文】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当前,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将“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写入了党的根本大法。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对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至关重要。目前,在构建这个评价体系和制度环境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因素。比如,在学术称号评选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亟需加以有力整治。充实上述处分规定,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 徐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