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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学校关于 《西安市卫生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22版)》的通知

作者: 采管办 浏览:   日期:2022-06-09

                                

                                                                                                     市卫校发〔2022〕16号

 

  

                                                  西安市卫生学校关于

                       《西安市卫生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2版)》的通知

  

各科室、教研室:

现将《西安市卫生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2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西安市卫生学校

                                                                                                                               2022年6月6日

                                                      西安市卫生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四章    采购需求的制定

第五章    采购项目申报

第六章    招标组织形式、采购方式

第七章    招标文件

第八章    校内开标、评标

第九章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

第十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质疑、投诉处理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续签合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工作机制,提高招标采购资金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采购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年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招标采购工作,包括政府采购和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采购是指学校通过招标(含委托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需公开招标(含委托招标)采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所有采购活动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制度。没有预算或者限额以上未经电子备案的项目,不能实施采购或者续签项目采购合同。学校由于工作需要实施的预算外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获得预算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五条  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资格、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由项目申报部门提供,招标办公室负责合规性审查并组织自行采购(含分散采购,下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集中招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具体项目代理机构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六条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的预算、特点和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确定。

第七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举报进行协调处理。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将以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在招标活动中,与厂商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厂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厂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规定进行,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相关规定执行。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及政府规定的工程建设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符合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10万元的项目实施采购前必须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公开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公开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

第十一条  校内招标采购评审小组

一、组成人员:

由招标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项目使用科室或(和)职能管理科室代表1人组成,由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单一项目包括2个(含)以上标段(包)时,原则上应有5个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复杂、技术性强的项目,使用科室可多派1人参加招标采购工作,但只有1人有评审表决权。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二、组成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熟悉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二) 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 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职责:

1. 负责招标采购评审过程中资质符合程度、招标采购文件响应程度与合法性评审项目指标参数符合程度,以及响应价格与金额等内容的审核;

2. 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3. 提交招标采购书面评审报告,并附评审意见和结论;

4. 自觉接受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的监督;

5. 参与对项目相关当事人提出质疑问题的审议工作;

6. 对参与评审的项目中标(或成交)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 其他招标采购相关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

一、总务科:

1. 组织编制基建维修工程年度采购计划,受理货物类物品采购需求(5000元以下),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前期工作;

2. 负责货比三家信息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初步参数;

3.配合大型设备项目招标采购前期论证工作;

4. 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现场勘查、方案设计、概算审核等工作;

5. 负责将招标采购项目立项资料移交招标办公室;

6. 协助拟定招标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合同条款等;

7. 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工程监理和协调工作,组织使用科室参加验收,完成资料归档工作;

8.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交接和报增手续;

9.负责低耗采购管理工作。

二、网络中心:

1. 负责计算机相关硬件设备的采购审核及安装调试工作;

2. 负责计算机相关配件的更换调试工作;

3. 负责信息相关系统的立项前期工作,以及安装、管理工作;

4. 负责货比三家信息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初步参数;

5. 负责信息相关系统/硬件维保、维修的需求整理提交;

6. 完成资料归档工作。

三、教务科:

1. 负责对各教研室采购申请确认工作;

2. 负责对各教研室采购审核及考察参数论证等工作;

3. 负责货比三家信息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初步参数;

4.负责将招标采购项目立项资料移交招标办公室;

5. 负责组织教研室完成验收工作;

6. 完成资料归档工作。

四、财务科:

1. 对招标采购项目实行经费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成本造价;

2. 审核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监督合同的执行;

3.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经费未经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正当的采购项目、未按《西安市卫生学校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未经监察审计确认的合同变更等不予付款。

五、监察室:

1.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2.享有知情权、调查权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权;

3. 审查采购经费是否落实,招标采购项目工程预算(采购估算)是否符合效益原则;

4. 审核项目合同文稿;

5. 监督合同的执行,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

6. 及时纠正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7. 监督招标采购工作的程序,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审核并确认相关文件,但不参加表决;

8. 接受有关违纪违规的投诉,并按规定查处;

招标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各临床医技教研组、校内其他部门 (科室) 应将以往投标中违纪、违规、不按要求履行合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的投标人情况及时通知监察室。监察室根据情况记录在案,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不良信誉名单,供招标办公室接受投标报名时查证。

第十三条  使用科室

一、根据科室需求,按学校规定及时提交年度项目采购计划;

二、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招标采购各个环节工作;

三、完成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组

一、由招标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招标采购监督小组成员组成。其中招标采购评审小组在代表学校进行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招标法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二、校内自行采购开标由招标办公室主持,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集中采购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规定执行。

三、参加评审的职能部门及主要职责:

1. 使用部门:对标的技术需求提供咨询或解释。

2. 项目申报的职能部门:对开标、评标过程中对涉及采购项目的技术论证情况,包括技术参数要求、相关配置,同类产品在校内的使用,市场供应及售后服务情况回答可能出现的咨询。

3. 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并主持会议,贯彻落实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提供招标相关资料,做好招标工作记录及资料归档工作。

4、财务人员:应当是熟悉财务管理制度的中级或以上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

5. 监察室: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在招标结束后,受理投标单位的投诉质疑。

6. 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负责整个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考察评估小组及职责

一、组成

组  长:项目职能部门负责人

成  员:招标办公室、财务科、监察室负责人及使用科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

二、职责

1、调研、评估测算、确认采购项目预算情况。

2、调研标的物的技术等级、功能操作特性、返修率、售后服务及节能、消耗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参会人员

一、校内自行采购:招标办公室、项目职能部门、财务科、监察室。

二、校外招标:招标办公室、项目职能部门、监察室、采购人代表参加。

校外招标采购人代表的确定,由招标办公室推荐,招标采购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原则由使用科室负责人作为采购代表;公用类项目在项目相关科室内选取。

三、校外论证参会人员:招标办公室、职能部门、使用科室、监察室相关人员。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十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和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目录内)

一、货物(单价、小型批量金额)、服务、工程预算金额:5000元(不含)以下,申请科室提交申请,主管校长审批后自行采取询价(货物、服务)方式采购。

二、货物(单价、小型批量金额)、服务预算金额:5000元(含)—— 1万元(不含)的项目;工程建设估价: 5000元(含)——5万元(不含)由各科室提出申请,项目职能部门拟公告经主管校长审核,递交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发布公告,公示期后科室自行采取询价(货物、服务)或磋商、谈判(工程)方式采购。

采购过程填写《货物、工程、服务类自行采购项目采购过程记录表》(见附件1),该表及其他附件由各项目职能部门自行保管备查,采购结果报备监察室和招标办公室。

三、货物(单价、小型批量金额)、服务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项目;工程类估价(造价)5万元(含)—— 2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公室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评审小组在符合条件的具有履约能力的供应商中择优推荐成交供应商。其中:工程类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需提供造价报告作为预算价。

采购过程须填写《货物、工程、服务类自行采购(磋商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过程记录表》(见附件2)

四、校外采购限额

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10万元采购项目,工程类预算金额≥2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即在市财政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项目且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进行二次竞价、议价,招标办公室按照采购内控制度和管理,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实施采购。

六、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数码设备、办公用品、办公电器、厨卫用具、机动车辆、医用防疫物品等物资,预算金额在50万以下的,由招标办或职能部门直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竞价采购,采购结果在监察办公室备案,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或者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需要时,应申请招标采购。

电子卖场: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列入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50万元的招标办公室可竞价采购,采购结果在监察办公室备案。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或者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需要时,应申请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国内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物资。

(二)政府部门分配或调拨的物资。

(三)旧仪器设备或办公用品。

(四)属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和突发事件等应急的物资、服务和工程。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采购需求制定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作为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应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需求。

(一)采购需求制定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

(二)优先使用本国货物和服务;优先采购使用节能、环保产品;优先使用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产品(服务);优先使用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三)教研室确定采购教学仪器设备时,应征求教研室人员意见,保证教研室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意见达成一致。采购项目的相关参数应在教研室进行讨论,并咨询相关专家意见,保证所购产品符合教研室教学需要。

(四)采购需求具体参数的制定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过度追求高配置,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五)立项和需求的制定应有前瞻性。

第二十条  项目职能部门应对采购需求审核、初步论证、完善、审批工作,并将采购项目报招标办公室。

(一)项目职能部门应认真学习并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正确制定采购需求。

(二)招标办公室对上报的采购需求参数进行初步论证,并就需求参数的科学、可行、合法合规性与科室沟通,进一步完善参数。

(三)项目具体参数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四)招标办公室对上报的预算进行市场调研,进行合理修正,修改部分应征求项目职能部门意见。

(五)招标办公室对项目职能部门提出的进口产品按规定组织校外专家论证,并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六)落实预算资金,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当年采购项目。

(七)计划外预算项目在预算调整批准后,采购需求的制定、参数论证、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与计划预算内项目相同。

(八)针对具体采购项目,整理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和资质要求,按程序报招标办公室实施采购。

(九)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对履约产品、服务和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公室负责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对采购需求的审核、论证、完善,并对采购工作予以实施。

(一)受理、审核、确定招标项目,并对采购需求、商务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30万元、工程≥60万元)的项目,配合市卫健委、财政局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需求参数的再论证,确定最终参数。

(三)根据采购项目的预算、资质要求、需求参数和商务条款组织校内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四)自行(分散)采购的招标文件应规范化,并符合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五)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确保招标文件准确、合法,重点审核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商务条款与科室申报的一致性。

(六)对违规及不合理的采购需求进行修正,并通知申报科室。

(七)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须经主管校长审签;校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并由相关部门和主管校长、法人审签。

 第五章  采购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职能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组织论证。项目需完善各种技术参数和资质要求,明确资金来源,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招标采购范围以内。

(二)校内相关审批手续齐全。

(三)具有相应资金预算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具备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五)有合理的商务要求。

(六)其他特殊要求科学、合规。

第二十四条  具备采购条件的项目由招标办公室进行意向公开、电子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完成后按照审批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预算实施采购。       

第六章  招标组织形式、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招标组织形式的确定

采购项目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和自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招标组织形式的确定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年版)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自行采购(分散)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标办公室根据项目的特点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汇报主管校长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根据项目预算限额标准、项目特点和性质由招标办公室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确定,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采购方式包括:

1. 公开招标: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大于200万元(含),工程建设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400万元(含)采购项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200万元(含)采购项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相关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100万元(含)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如果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按照程序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2.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办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 竞争性磋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规定情形的项目,可采取该方式采购。

4. 竞争性谈判: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情形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5. 单一来源采购: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④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⑤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经过两次开标,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的,经评标委员会现场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2)单一来源采购的审批

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单一来源采购和进口产品采购论证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财函〔2021〕420号)要求执行。

自行(分散)采购:

对于已明确只有唯一供货商的项目,由项目职能部门负责进行市场调研并形成书面资料,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招标办公室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采购;该情况的单一来源的采购须经学校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发布招标公告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废标后二次发布公告后仍旧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经项目职能部门主管校长同意,按照校内采购流程进行。

(3)紧急采购项目的相关要求

紧急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85条(即: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②紧急采购项目流程

紧急采购由项目科室说明理由并进行申请报,项目科室进行市场调研,有完整的市场调研报告,经请示分管校长、校长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确认属紧急采购的并同意进行采购,项目职能部门形成采购文件,自行采取询价(货物、服务)或磋商、谈判(工程)方式采购,监察室、财务科参与并保留凭据及记录,并在招标办公室备案。

集中采购项目向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请示采取非常规程序,及时满足学校工作需要。

自行采购(分散采购)由项目职能部门说明理由并进行申请,确定供应商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认属紧急采购的并同意进行采购,报招标办公室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采购。

6.询价采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询价采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执行。

采购组织形式的确定和采购方式的确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  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磋商、谈判或询价)文件。招标办公室依据项目职能部门提供的资质要求、技术资料和商务要求,编制校内招标文件、审核校外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采购程序启动后,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修改或需补充时,要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或电话通知到所有参加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响应人。

第二十九条  自行采购(分散)校内项目,投标人报名时间和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缩短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工作日)和响应文件制作时间,但应在公告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文件会审签和论证制度

(一)招标采购文件会审签

1. 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1万(含)——10万元(不含)工程类项目估价(造价或预算金额)5万(含)——<20万元(不含),采购文件由项目科室负责人、主管校长审签。

2. 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的采购项目、工程类项目估价(造价)≥60万元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进行会签,会签人包括招标办公室、项目科室负责人、主管校长、法人。

会签表见附件3《西安市卫生学校校外采购(招标)文件审核会签表》

(二)论证制度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30万元、工程≥60万元)的项目,配合市卫健委、财政局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需求参数的再论证,确定最终参数。采购文件应进行论证,主要论证招标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合规性。

 第八章  校内开标、评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是整个招标、评审、谈判过程的核心和重要的依据.审查各投标书是否为响应性投标,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

(一)评标工作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资格、符合性、技术、商务等步骤进行。

(二)评标办法:

方法一: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并依次排序 (适用于货物类)。

方法二: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包括技术、履约能力、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并依次排序(适用于服务、工程类)。

(三)评标委员会(或磋商、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作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记录人根据评审小组评审结果撰写评标结论并由全部评审专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评审小组根据评标结论,价格最低(最低评标价法)或得分最高者(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成交)。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废标范围:

(一)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三)投标书不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中主要参数或超出偏差范围的。

(四)投标有效期不足或弄虚作假的。

(五)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或虚假投标的。

(六)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的一部分的。

(七)投标响应文件未加盖公章或编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列入学校招标采购黑名单,纪检部门备案的 。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填写附件2《货物、服务、工程类自行采购(磋商/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过程记录表》,由评标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招标办公室对评标结果和拟中标(成交)单位于评标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校外采购项目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依据中标(成交)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项目科室依据中标(成交)通知书、招标文件及澄清表,与中标人洽谈并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签订执行《西安市卫生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  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九章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

第三十九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最终遴选数量为3家,通过综合评审确定入围,服务期限为一年。 

(一)遴选响应单位资格要求:

1. 具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经营的合法凭证,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 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提供备案电子截图);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能力(提供备案电子截图);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能力等资格相关证明资料;

3. 遴选响应单位不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遴选响应单位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提供自公告发布日起至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一天的截图加盖遴选响应单位公章;

4. 遴选响应单位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记录且未受到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附相关承诺,格式自拟);

5. 税收缴纳证明:提供已缴纳的本年度或上年度任一月份的缴税凭证。依法免税的代理机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已缴存的本年度或上年度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服务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7. 财务审计报告:提供前三年度任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报名要求:报名时遴选单位在提交“遴选响应单位资格要求”中所述资料原件(要求为截图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截图视同原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只须提供身份证);并同时提交一份加盖遴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招标办公室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

(一)招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的。

(二)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四)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时按中标无效处理,并依照评标结论排序依序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学校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违规处理

(一)属招标办公室责任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本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属投标人责任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属项目职能部门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依据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属评审专家责任的,评标视为无效;对严重责任人,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质疑、投诉处理

第四十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供应商书面质疑、投诉的受理并进行答复;校内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科室负责质疑的受理并进行答复,监察室负责投诉的受理并进行调查答复。

第四十七条  项目科室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监察室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招标办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情况报监察室,监察室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通知投诉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监察主要内容(监察室和财务科):

(一)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项目过程资料的审查(包含:投标人是否在黑名单内、项目决策记录、公告信息、项目采购基本需求或招投标文件、政府采购申报程序记录等)。

(四)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其他。

第四十九条  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行为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

(一)招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的。

(二)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四)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属招标办责任,本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属投标人责任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属项目职能部门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属评标组责任的,评标视为无效,永久取消责任人评标资格。

 第十三章  续签合同

第五十二条  为了减少重复招标,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对于上一年度校内采购的同类、同质量、同规格的项目可采取续签合同。

第五十三条  项目职能部门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填写《续签合同申请表》(附件11),经主管校长批准,并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报招标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招标办公室组织项目职能部门、监察室、财务科、对续签合同项目上一年度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并填写《续签项目上年度合同履约情况表》(附件12),如无异议,由项目职能部门上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根据限额标准,审报财政审批方可采取续签合同程序。续签合同项目时限不超过 2 年,总时限不超过3年。

第五十五条  续签合同会议人员组成:监察室、项目职能部门、财务科、招标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如续签项目合同已过期,自合同过期之日起至续签合同签订前,由项目职能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货物、工程、服务类自行采购项目询价采购过程记录表

           2.货物、服务、工程类自行采购(磋商/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过程记录表

           3.西安市卫生学校校外招标(采购)文件审核会签表

            4.西安市卫生学校招标工作流程图

    5.西安市卫生学校校内自行采购流程图

             6.西安市卫生学校校内续签合同流程图

             7.西安市卫生学校招标文件制定程序流程图

              8.西安市卫生学校合同(协议)审批表

              9.西安市卫生学校验收确认单

      10.西安市卫生学校询价记录单

       11.西安市卫生学校续签合同申请表

       12.西安市卫生学校续签项目上年度合同履约情况及使用情况表

     附件详情见:西安市卫生学校关于 《西安市卫生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22版)》的通知(图1)1-23041209404I09.doc

                                                                         西安市卫生学校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