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wfb 浏览: 日期: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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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纪检委员——王丽莎:《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违反工作纪律案例:工作中缺乏斗争精神。
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工作中缺乏斗争精神
【违纪案例】
邱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书记。2024年2月,该市某县发生6.8级地震,造成房屋大面积倒塌,通信中断,断水断电,大量群众流离失所。邱某作为市委书记,因此前未经历过地震,且担心受到余震伤害,便不敢到一线靠前指挥协调,导致救援方案迟迟无法执行,救援保障也迟迟无法到位,给救援工作造成极大影响。
【纪律提醒】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行为,是指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回顾历史,斗争精神是我们党由小到大、从弱到强的重要法宝。我们党一经成立便把共产主义作为远大理想,自觉扛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重任,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启了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程,从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到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再到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不断创造中国奇迹,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这一过程历经磨难、异常艰辛,没有敢教日月换新天的斗争气魄,没有千磨万击还坚劲的斗争意志,没有在实践中磨砺出的斗争本领,就没有当今欣欣向荣的新中国。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品格。党的 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要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但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往后躲,把自身责任往外推,不敢动真碰硬。历史教训告诫我们,任何时候丢掉了斗争精神、丧失了斗争意志,我们的事业就会走下坡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邱某作为市委书记,面对重大危机困难时临阵退缩,给地震救援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工作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